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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鉴定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释义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鉴定结论后,如果认为鉴定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可以提出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鉴定所需专门知识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一、伤残鉴定有哪些程序
    分为自行委托和双方申请法院鉴定。如果是受害人自行委托的伤残评定结论,赔偿义务人不服的。
    有足够反驳鉴定结论的证据并且重新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绝大多数情况下,法院都会准许对伤残进行重新评定。
    这样带来的后果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得出鉴定结论,基本都能被要求重新鉴定。
    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相关机构进行伤残评定的,按照最高法院“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除非有以下的四点情况,否则不能再申请重新鉴定: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况。如果能够对缺陷鉴定结论,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其他办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二、刑事诉讼法中鉴定的内容都有哪些
    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安司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44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在接到检修、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的检修、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修、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修、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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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9:5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