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轻货、大货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5年,即15年;低速载货汽车报废年限为9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3年,即12年。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称为报废汽车。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章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置,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达到本规章第五条规章使用年限的;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轻货、大货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5年,即15年;低速载货汽车报废年限为9年,可以延缓报废,最高不超过3年,即12年。 拓展资料: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主管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鼓励特定领域的老旧机动车提前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