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遗失物是否使用善意取得都有哪些规定 遗失物是不使用善意取得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如下: 1.让与人对于转让标的物应当是无处分权。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受让人取得财产必须是通过买卖、互易、债务清偿、出资等有偿方式,以合理的价格,而非明显低于市场同类物的价格而取得。 4.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二、遗失物须满足什么条件 遗失物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须为动产。不动产如土地即使时间久远致边界不清也不构成遗失物。除一般动产外,有价证券、银行存折及各种证书等也属于动产范畴。 2.须无人占有。遗失物在拾得前必须不为任何人占有。判断占有是否丧失,应依社会一般观念,根据具体情况,考察原占有人是否具有事实上控制该物的可能性。仅一时丧失对物的占有,并不能构成遗失。 3.须非无主物。遗失物占有的丧失非基于所有人之意。法学广义上的遗失物包括同性质、同特征的漂流物和失散的饲养动物。 三、遗失物和埋藏物的区别是什么 遗失物和埋藏物的区别是: 1.失主丧失对遗失物的占有不是基于自己的意思,否则可能构成抛弃;而将物品埋藏多出于埋藏人的本意。 2.遗失物不以隐藏于他物中为必要,即使很容易被发现,也可构成遗失物;而埋藏物必定是包藏于他物之中,难以被人发现,否则不称其为埋藏物。 3.遗失物不必处于所有人不明的状态,即使确切地知道谁是其所有人,仍不影响物品属于遗失物的性质;而埋藏物必然处于不知所有人为谁的状态,否则不构成埋藏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