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反担保,有何规定? |
释义 | 为了确保债务人能够履行其偿债义务,债权人需要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的担保。这种担保被称为反担保。反担保制度的功能主要体现为:一是通过能有效降低保证人的风险,可以强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意愿,从而缓解“觅保难”的问题。二是促进债务人依约履行义务,尤其是在债务人自己提供反担保的情形下。 由于反担保的设置,法律并没有规定次数的限制,也就是说对反担保人担保反担保时,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还可以对反担保人的权利再次设置 法律分析 为了确保债务人能够履行其偿债义务,债权人需要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的担保。这种担保被称为反担保。反担保制度的功能主要体现为:一是通过能有效降低保证人的风险,可以强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意愿,从而缓解“觅保难”的问题。二是促进债务人依约履行义务,尤其是在债务人自己提供反担保的情形下。 由于反担保的设置,法律并没有规定次数的限制,也就是说对反担保人担保反担保时,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还可以对反担保人的权利再次设置反担保,反担保人向本担保人承担责任后,既可以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也可以向次反担保人进行追偿。反担保包括全部意定担保方式,如保证、抵押和质押,但不包括法定担保方式。当原始担保为留置时,不可适用反担保;反担保本身也不能容纳留置方式。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律师补充: 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不应当大于主债务,是担保从属性的必然要求。反担保的法律适用,也应该参照担保相关法律规定。反担保所担保的对象应是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追偿关系,即使在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由于担保人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对债务人仍享有追偿权利,反担保人仍应当向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反担保人向本担保人承担反担保债务以后,反担保人即取得向债务人求偿的权利,此种权利即为反担保人的追偿权。反担保人担保的是一种未来的,尚未产生的追偿债权。只有借款人违约,未能按时足额还款,本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代为偿还后,才能取得追偿权。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主债务人也就是主合同关系中的主债务人,而不是本担保人,本担保人向主合同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即成为反担保人的债权人,所以反担保人即不得再行向本担保人进行追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九条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必要时可以安排取保候审的未成年人接受社会观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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