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3违反程序获取的物证怎么办 |
释义 | 本文主要介绍了违法收集的证据和违反程序获取的物证的排除规则。违法获取的口供应当排除,因为以非法方法获取口供对基本人权损害极大,且可能妨害获得案件的实质真实。同时,对违反法定程序获取的物证,适用利益权衡原则,对违法获取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证是否排除,从根本上讲是一种价值选择。美国是严格实行非法物证排除规则的主要国家,但在犯罪浪潮的冲击下,近年来联邦最高法院又通过判例对排除规则增加了两项例外。 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违法收集的证据? 这些证据主要是通过搜查和扣押程序所获得的实物证据。对这两类证据适用排除规则的一般做法是:对违法获取的口供应当排除。当代各国刑事证据法普遍禁止将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的口供作为证据使用。其基本理由是: (1)以非法方法获取口供对基本人权损害极大,应当严格禁止。而禁止使用这类证据,不使违法者从中获利益,是遏制这类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权利的有效手段。 (2)以非法方法获取口供亦可能妨害获得案件的实质真实。因为“捶楚之下,何求而不得”,违法获取的口供其虚假可能性较大。排除违法获取的口供的另一法理依据是自白任意性法则。自白任意性法则要求凡是通过违法或不恰当的方式取得的并非出于陈述人自由意志的自白应当绝对排除。而且,如果对自白的任意性有疑问也应当排除。 二、违反程序获取的物证怎么办 对违反法定程序获取的物证,适用利益权衡原则。对违法获取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证是否排除,从根本上讲是一种价值选择,或者着眼于保护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否定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或者为追求本案的客观真实并有效地实现国家的刑罚权而肯定其证据能力,这里体现了现代刑事诉讼中追求实体真实以惩罚犯罪和严守正当程序以保障基本人权两种目的的尖锐对立。美国是严格实行非法物证排除规则的主要国家。 它通过一系列判例确定,使用违法的、无根据的搜查和没收所获得的证据,以及通过违法方式发现和收集的证据均应排除。但由于犯罪浪潮的冲击,近年来联邦最高法院又通过判例对排除规则增加了两项例外,即“最终或必然发现”的证据不适用排除;侦查人员不是明知搜查和扣押是违宪的,即出于“善意”也不适用排除规则。此外,最高法院还进一步提出,警察的非法行为必须与犯罪给社会造成的损失一起衡量。 拓展延伸 程序违法与物证处理是程序法中的重要内容。程序违法指的是在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或者执法人员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导致执法结果无效或者违法。而物证处理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于物证的处理和保全。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程序违法是指执法机关或者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致使执法结果无效或者违法的行为。而物证处理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于物证的处理和保全。 对于程序违法和物证处理,我国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法采取调查取证、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拒绝或者阻碍当事人陈述、申辩的; (三)在行政处理中,不依法向当事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违法委托行政执法的。 对于物证处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一)可能毁灭、伪造或者篡改物证的;(二)可能隐藏或者毁坏与案件有关的犯罪证据的;(三)或者可能串供或者包庇犯罪嫌疑人的。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程序违法和物证处理,我国法律也都有明确的规定。例如,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中,明确指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行政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刑事诉讼法》也对物证处理做出了明确规定,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会毁灭、伪造或者篡改物证的,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对于司法实践中物证的处理,也有明确的规定,如公安机关对于物证,应当立即进行扣押、收集和保全,并制作清单,开列扣押、收集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以及特征,并由占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结语 总之,违法收集的证据应当被排除,而违反程序获取的物证则需要适用利益权衡原则进行处理。同时,各国刑事证据法普遍禁止将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的口供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依据 公证法(2017-09-01)\t第二十五条\t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020-12-29)\t第一条\t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03-24)\t第二条\t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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