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看守所审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首先办案人员出示有效工作证件及相关凭证,然后到看守所提讯、提审或者提解人犯。 然后填写《提讯、提审、提解登记》。 看守所在查看证件后,为在押人员加戴械具后将其提押至讯问室或者交给提解人员。 提讯、提审或者提解结束后,对看守人员进行体表检查无异常的,将其押回原监室,并将提讯、提审、提解凭证退还办案人员。 法律客观: 《公安部预审工作规则》 第二十二条 预审部门对受理的案件,要指定专人负责审理。审讯、调查不得少于二人。 《公安部预审工作规则》 第二十三条 预审人员对所受理的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需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在作出决定前,预审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审理。 《公安部预审工作规则》 第二十四条 预审人员在受理案件后,应当迅速研究案件材料,制订预审计划。 《公安部预审工作规则》 第二十五条 预审人员对被捕的人犯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必须进行审讯。在讯问时,应当首先讯问人犯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在发现不应该逮捕的时候,应立即报告领导人予以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