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集团公司商业秘密的范围 |
释义 | 商业秘密的范围: 商业秘密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主要包括:技术设计、技术样品、质量控制、应用试验、工艺流程、工业配方、化学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计算机程序等。作为技术信息的商业秘密,也被称作技术秘密、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等,在国际贸易中往往被称为Know-How.经营信息主要包括:发展规划、竞争方案、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产销策略、财务状况、投融资计划、标书标底、谈判方案等。 商业秘密: 1、商业秘密范围,是企业确定商业秘密的依据和标准。上述范围可称为商业秘密的基本范围。企业应当依据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和基本范围,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的范围、性质及特点,制定本企业商业秘密具体范围,并以正式文件或合同形式通告企业员工和其他具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企业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应当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发展变化及时予以修改完善。 2、保密期限是对商业秘密需要保密的时间界定。法律对商业秘密保密期限未作限定,权利人可以自愿选择是保密还是公开。由于商业秘密的价值周期和保密周期都很难准确把握,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一般不宜明确确定,应当由权利人根据情况变化随机掌握。但在特殊情况下,对于特定信息确定保密期限是必要的。 3、如正在申请专利的信息、一旦产品进入市场就可能被破解和仿制的信息、或者一旦实施就无异于公开的信息,就具有明确的保密期限。规定这一部分信息保密期限的意义,就是把保密期和非保密期明确划分开来并使全体员工明确,使其在保密期内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严格保护,并且一旦申请到专利或者产品上市、营销策略实施,就能够不受约束的宣传、推销。另外,有目的的公开、转让和激活一些闲置或者过时的商业秘密对企业有利而无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第十条 中央企业依法确定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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