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需要。根据《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公司股东应当自发生以下情况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一)所持保险公司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被强制执行;(二)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被质押或者解质押;(三)股权变更取得中国保监会许可后未在三个月内完成变更手续;(四)名称变更;(五)合并、分立;(六)解散、破产、关闭、被接管;(七)其他可能导致所持保险公司股权发生变化的情况。风险提示:保险公司股东质押股权的注意事项:1、保险公司股东质押其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的,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保险公司的利益。2、保险公司股东不得利用股权质押形式,代持保险公司股权、违规关联持股以及变相转移股权。3、保险公司股东质押股权时,不得与质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被质押的保险公司股权归债权人所有,不得约定由质权人或者其关联方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也不得采取股权收益权转让等其他方式转移保险公司股权的控制权。 法律依据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