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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释义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具体如下: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3、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7、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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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4: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