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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复议复核程序规定
释义
    刑事复议复核的程序规定:
    1、刑事案件中的相关人员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驳回申请回避、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复核申请;
    2、公安机关受理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作出刑事复议、复核决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下列相关人员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申请:
    1、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可以提出;
    2、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
    3、保证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其本人可以提出;
    4、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
    5、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该行政机关可以提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三十四条
    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第三十五条
    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或者书面作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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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3:3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