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庆职业病鉴定的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重庆只有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出具报告的资格,需要先到一切有鉴定资格的医院检查,检查之后再到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去出报告。 根据我国《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说明,职业病总共分为10大类: 1、尘肺病; 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3、职业中毒; 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6、职业性皮肤病; 7、职业性眼病; 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9、职业性肿瘤; 10、其他职业病。 职业病中的10大类中包括132中疾病,而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除了上述的10大类132中疾病外,其他疾病不属于职业病,即使属于《职业病分类与目录》中的疾病,也需要经过职业病鉴定机构诊断后才可以认定是职业病。 一、工伤赔偿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工伤申报条件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这里的“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其所从事工作的场所。“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者急性中毒等事故。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工作,诸如清理、安全储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有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4)患职业病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称《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目前执行的是《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包括如下十类: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共115种。条例中所称的职业病必须是条例覆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在职业活动中所患的职业病。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这里的“因工外出”是指职工不在本单位的工作范围内,由于工作需要被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工作,或者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这里的“外出”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到本单位以外,但还在本地范围内;二是指不仅离开了本单位,而且到外地去了。“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指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这里的“事故”包括安全事故、意外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此条款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都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此外也将职工上下班时的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工具、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上下班途中事故的工伤认定作了限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需经交通管理部门作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主要是指条例出台后,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该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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