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一到两个月。 【法律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工作,强化查核结果运用,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查核结果认定与处理,由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会同干部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条 查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当年年度集中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内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定为漏报行为:(一)未报告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者因私往来港澳、台湾情况的;(二)少报告房产面积或者未报告车库、车位、储藏间的;(三)少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金额等情况的;(四)少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体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金额等情况的;(五)存在其他漏报情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