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3电信诈骗在刑法中有哪些规定 |
释义 | 电信诈骗的主旨:电信诈骗的规定及立案标准,根据《刑法》规定,盗接通信线路、复制号码或采用虚构事实骗取财物属于诈骗罪。电信诈骗金额达到一定标准,警方将立案侦查。严惩措施针对群发虚假信息、诈骗救灾款、赈灾募捐、针对弱势群体等行为,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存在上述情节并达到金额标准或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将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法律分析 一、法律对电信诈骗的规定 电信诈骗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以盗接他人通信线路或者复制他人电信号码骗取他人钱财,一种是用自己的通信设备或号码直接拨号或伪装拨号以诈骗方式骗取他人钱财。 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中,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或者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明知是盗接他人线路、复制他人号码的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属于是诈骗罪。 而上述的两项规定都适用于两种电信诈骗,在刑法规定中,犯电信诈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电信诈骗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中对电信诈骗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各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规定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具体数额标准。 也就是说,在诈骗达到三千元以上已经构成了电信诈骗的立案标准,但是并不意味诈骗金额低于三千就不能立案。只要对方的行为构成了电信诈骗,报警后提供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况和其他信息,如银行账户、电话号码等,可以证明确实存在诈骗行为,或者警方接到其他受害者报案的,警方就会立案侦查。 而在达到构成电信诈骗罪行的金额,并且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当从严惩处: 1、通过群发短信、拨号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或者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抢险救灾、扶贫救济等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的名义来实施诈骗的; 4、诈骗老年人、残疾人或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产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存在上述行为之一并且诈骗的财物接近规定中“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的,或者属于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的,应当认定为上述《刑法》规定中的“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结语 电信诈骗是一种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盗接他人通信线路或复制他人电信号码以及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财物的行为,都构成了诈骗罪。根据犯罪数额的大小,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和处罚,以严惩犯罪分子。同时,根据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解释,诈骗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即可立案侦查,而在特定情况下,如群发短信、诈骗抢险救灾款物、诈骗老年人等,应从严惩处。对于特别严重情节的犯罪分子,将依法严厉打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条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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