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合伙人退伙时全体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结算,结算后按照合伙协议中的约定的比例向退伙合伙人退还财产份额。所以退伙时退伙人取得的财产很可能与入伙时投入的财产不一致。 但是如果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部分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不结算,而按照原投入的财产即本金退还财产份额也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