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除名退伙是指合伙人因未履行义务、损害合伙企业利益、不当行为或协议约定等情况,被其他合伙人决议开除退伙。除名需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可在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除名退伙也称为开除退伙,是指在合伙人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况下,由其他合伙人决议将该合伙人除名。合伙人被除名的情形包括: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项;5、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6、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该内容由 唐玉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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