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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政府采购手续流程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一)单位提出采购计划,报市财政局分管业务科室进行预算审核;
    (二)财政局各业务科室批复采购计划,转采购办;
    (三)采购办按政府采购制度审批汇总采购计划,一般货物采购交由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特殊物品采购可委托单位自行采购;
    (四)政府采购中心制作标书,并送采购单位确认;
    (五)政府采购中心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发售标书,组织投标,主持开标;
    (六)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选出预中标供应商。经采购单位确认后,决定中标供应商;
    (七)中标供应商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
    (八)中标供应商履约,采购办与采购单位验收(对技术要求高的采购项目要有专家参与验收)后,由采购单位把合同、供货发票原件和《采购单位验收物品意见表》送到采购中心办理付款手续;
    (九)政府采购中心把手续办好,送交采购办作为依据,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十)采购单位入固定资产账;
    (十一)招标活动结束后采购部门要建立档案,包括各供应商招标的标底资料、评标结果、公布的合法证书、公证资料、招标方案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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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21:0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