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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签订整理合同要注意什么
释义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标的物的占有权、控制、使用权等授予承租人以换取租金或者其他给付的协议。
    租赁合同的签订,首先要合同双方就租赁物的有关租赁事宜达成一致,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以书面的形式记录下来形成书面合同,必要时可委托专门人员起草以规避法律风险。
    然后合同双方在租赁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便可成立生效。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租金、租赁押金、用途、租赁物装修改造、期限届满后返还等,否则容易因租赁物期限较长等原因引发争议。
    出租房必须明确租赁物用途是合法用途,否则,可能会因明知承租人用于非法用途而提供出租,届时可能会涉及容留吸毒、容留卖淫等刑事责任而得不偿失。
    一、鱼塘租赁合同怎样签订
    租赁合同应具备下列主要条款:一、租赁主体二、租赁物,标的物名称全称、商标、规格、型号、编号、返还时的标准。三、租赁物的数量和质量。四、租赁物的用途及使用方法。五、租赁期限。六、租金及租金支付的方式、期限。七、租赁物的维修。租赁合同中,应对租赁物出租后应由出租人或是承租人承担维修、保养的责任及其费用的承担作出明确的规定,使租赁物始终处于完好和正常使用的状态。八、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九、争议解决方法: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十、双方签字、盖章。
    二、关于仓库租赁合同的规定
    1、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2、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3、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4、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5、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6、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8、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9、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0、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11、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12、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13、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4、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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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9:4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