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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是多少
释义
    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主要针对首套房和二套房的首付比例。对于首套房,首付比例一般为30%,而对于首套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最低首付比例为20%。对于二套房,首付比例不低于60%。广州首套房一般可贷7成,最多可贷8成;二套房最多可贷4成。具体政策可参考广州住房公积金首套房、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相关政策。
    法律分析
    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针对首套房的首付比例一般为30%,而对于首套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最低首付比例为20%;对于二套房,首付比例不低于60%。
    即,广州住房公积金首套房一般可贷7成,最多可贷8成;二套房最多可贷4成。
    广州首套房、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相关政策
    对购买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或按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购买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对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按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自2011年2月25日(含)起录入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系统的第二套住房贷款申请,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按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2011年2月25日前已录入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系统的第二套住房贷款申请仍按原贷款政策执行。
    广州首套房、二套房、住房公积金首付相关问答
    已交易过户的二手房是否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答:已办理转移登记(即交易过户)或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二手楼均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根据公积金贷款的流程,只有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后,借款人才能办理相关的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手续,否则,公积金中心不受理此类贷款申请。
    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能否多次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根据《关于贯彻住建部等部委宏观调控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穗国房字〔2010〕1311号),从2010年10月15日起,暂停发放家庭购买第三套或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套住房贷款利率上浮等政策是何时开始实施?
    答:自2011年2月25日(含)起录入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系统的第二套住房贷款申请,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按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2011年2月25日前已录入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系统的第二套住房贷款申请仍按原贷款政策执行。
    家庭第二套住房贷款利率上浮10%是否适用于整个贷款期间?
    答:是的。根据《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相关约定,该笔贷款使用的上浮利率适用于从起息日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期间。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最长期限为多少年?
    答:1、一手楼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2、二手楼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3、贷款期限可以延长到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利率如何计算?与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对比,有多少优惠?
    答: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5年以下的为4.0%,5年以上的为4.5%。住房商业贷款基准年利率5年以下的平均为6.18%,5年以上的为6.55%。
    拓展延伸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为20%。同时,根据第十九条规定,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因此,如果您打算购买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为20%的房产,您需要准备至少30%的首付款,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如果您购买的是家庭第二套自住住房,则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
    结语
    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针对首套房的首付比例一般为30%,而对于首套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最低首付比例为20%;对于二套房,首付比例不低于60%。即,广州住房公积金首套房一般可贷7成,最多可贷8成;二套房最多可贷4成。广州首套房、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相关政策如下:对购买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或按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购买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按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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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