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根据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而在法院审判环节,也有可能面临着很多需要鉴定的事项,例如,侦查阶段的鉴定结论出现重大瑕疵的时候,有可能牵涉到重新鉴定,还有就是涉及到附带民事诉讼的时候,被害人有可能申请伤残等级鉴定,这些都需要占用大量的审理期限,而根据目前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申请重新鉴定,只有一个月的期限,对其他的鉴定时间都没有做明确的规定。 2、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鉴定的时间一般都超过了一个月,甚至更长,这就给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因为鉴定占去审理期限一半的时间,使得审判人员就没有太多的精力放在研究案件上,导致案件处理的不够细致;尤其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还要进行大量的附带民事调解工作。 3、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故意伤害的案件数量一直上升,如果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工作做不到位,很有可能影响到社会的稳定,这就需要审判人员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在调解上,然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大部分的被害人都会提出伤残鉴定,如果伤残鉴定的时间也计入到审理期限中,那么法官进行调解的时间也就更少了,这样就会不利于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4、并且现行的法律也没有对被害人提起伤残鉴定的期限做明确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有些被害人在案件审理期限快要到的时候才申请伤残鉴定,这对刑事审判的法官来说,不利于案件的协调处理,也不利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因为刑事案件中的鉴定很多时候直接关系到定罪的准确性、量刑的公正性,而鉴定属于科学技术范畴,要依赖于专业知识,法院也很难掌控鉴定时间,也不能要求鉴定机构在过短的时间内提出鉴定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