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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驾驶证增驾要什么资料,流程是什么
释义
    该条例旨在规范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流程和所需资料。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需满足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条件,并且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对于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需满足特定的条件,如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
    法律分析
    以下是申请增加准驾车需要的资料及流程的条例内容:
    请查阅以下条例,以了解申请增加准驾车需要的资料及流程。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十五条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正在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已在校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准驾车型资格,并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可以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
    第十八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
    (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六)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接受教育地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拓展延伸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驾驶证增驾的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准备材料:申请增驾的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准备本人身份证、原驾驶证、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体检证明和培训证明等材料。
    2. 受理申请:车主需要向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地或者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增驾。
    3. 考试:申请人需要参加理论和实践考试,其中理论考试需要达到60分以上,实践考试需要在规定道路上驾驶相应车型车辆,并完成实际驾驶操作。
    4. 缴纳费用:申请人需要缴纳增驾费用,具体金额由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
    5. 发证:考试合格并缴纳相关费用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核发新的驾驶证。
    需要注意的是,驾驶证增驾是一种重要的交通安全措施,申请人需要认真准备,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结语
    请查阅《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以了解申请增加准驾车需要的资料及流程。根据条例内容,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需满足一定条件,如无记满12分记录、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等。不同准驾车型的申请条件也有所不同,如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需满足一定连续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的条件。申请人需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修订):第四章 发证、换证、补证 第六十条 申请人考试合格后,应当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宣誓仪式。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申请人参加领证宣誓仪式的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修订):第四章 发证、换证、补证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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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3:5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