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罚金标准 |
释义 |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罚金标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要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决定,法律对具体计算未作出规定。 根据《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量刑标准 (一)最高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第二十四节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第一百四十三条【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数额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3000元以上不满6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6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数额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2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1.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四十四条【升格特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一)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八次以上,或五次以上且累计数额达1万元; (二)未全部退赃的; (三)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指导意见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数额不满十万元的,每增加三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犯罪数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犯罪数额二十万元以上(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价值为五十万元以上)的,每增加二万元(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的,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4)每增加作案次数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但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累计增加的刑期不超过一年;法定刑为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的,累计增加的刑期不超过二年。 3、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及其收益的。 (2)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主业或以营利为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第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三)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行为人为自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财物价值刚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第三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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