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不动产抵押合同属于设立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因此,即使负有履行抵押登记义务的抵押合同义务人未办理物权登记也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一、什么是不动产抵押 不动产抵押是以不动产作为抵押品的信用行为。债务人在法律上把不动产所有权转让给债权人,但债权人并不占有不动产。以不动产担保的债务一经偿付,不动产所有权的转让便立即失效。因此,虽然发生债务时不动产被有条件地转让了,但是在全部债务偿清后,所有权马上就被收回。作为抵押品的不动产一般为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抵押的优点是:债务人保留对不动产的占有,因而仍能使用它;债权人则由于在偿清债务以前拥有不动产的所有权,因此不会因为债务人不还债而受到损失。 二、办理不动产抵押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在进行办理之前,应当对不动产进行了解,因为有些情形是没有办法进行受理的,这就要求办理之前要对产权进行认知。通常情况下,产权具有争议或产权不明晰、被法律限制的产权、属于房改政策、保障性住房等情形都是不能办理的。 2、一般来说抵押的整个受理过程是比较简单的,但对用途会有一定的限制,这是因为贷的类型不同,所以对标准会有些许不同。那么在选择不同类型时,就要充分考虑到还款的能力,以免后期出现还不了,导致不动产的动荡。 3、当确定好方式、类型、金额等方面之后应当签订正规、合法的合约,其中应罗列出各项协商的条例及违约责任。当签好后应当进行登记,这样才能保障自身的权益,最后等还完后还需申请取消抵押的程序,这样不动产才能重新回到自己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