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参保时间不足6个月的,期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万元; 2、超过起付标准,不足或等于5万元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5%(按月 领取养老金 人员为100%); 3、其中,三级以上医院(含三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含职工补充 医疗保险基金 )支付比例在原标准降低,市内三级医院降低5%,市外三级医院降低10%。 法律客观: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