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工程清包工,是否需要扣留质保金?合同中没有约定 |
释义 |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的“质保金”分为质量保修金和质量保证金两种含义。质量保修金用于支付修理费用,质量保证金用于保证施工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缺陷进行维修。如果合同未约定,对方无法强行扣留质保金。 法律分析 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其一是指质量保修金,其二是指质量保证金。质量保修金,是由合同双方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的,当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理时,用于支付修理费用的资金。质量保证金,是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据您描述,合同并未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对方强行扣留是没有法律基础的。 拓展延伸 合同约定下的建筑工程清包工是否需要缴纳质保金? 根据合同约定,对于建筑工程清包工,是否需要缴纳质保金取决于合同中的规定。如果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扣留质保金的条款,那么扣留质保金是必须的。然而,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质保金的事项,那么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扣留质保金的。当然,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惯例进行判断。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质保金的金额、支付方式、退还条件等细节,以避免后续纠纷的发生。 结语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的质保金有两种不同的含义:质量保修金和质量保证金。质量保修金用于支付修理费用,而质量保证金用于保证施工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如果合同未约定质保金,对方强行扣留是没有法律基础的。建议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质保金的细节,以避免后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二节 发 包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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