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存疑不起诉是哪一条 |
释义 | 存疑不起诉是对经过补充侦查后认为证据不足的案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要求案件已经经过补充侦查且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检察机关可以保留公诉权,并在发现新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提起公诉。 法律分析 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包括两个条件: (1)案件已经经过了补充侦查。这是对案件已经经过补充侦查,仍作不起诉决定的时机控制,也是作该决定的程序条件。一般而言,未进一步收集证据就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2)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这是指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以至于即使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也很可能会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提起公诉。这是检察机关对存疑不起诉案件保留公诉权的行为规范。 拓展延伸 存疑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存疑不起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于案件存在证据不足、证据矛盾或者其他情况下,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的一种处理方式。其适用条件主要包括:证据不足、证据矛盾、证据排除、被害人谅解等。程序上,一般包括案件登记、审查、调查取证、存疑审查、决定不起诉等环节。存疑不起诉的决定应当经过检察长审批,并及时通知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此举旨在保护合法权益,确保公正公平的刑事诉讼程序,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结语 存疑不起诉是对经过补充侦查后证据不足的案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这种决定需要满足两个条件:案件已经经过补充侦查,且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存疑不起诉是检察机关保留公诉权的行为规范,以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公平。在存疑不起诉的决定中,检察机关应及时通知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这一决定旨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确保刑事司法的正常运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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