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信诈骗跟网络诈骗哪个严重?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电信诈骗和网络诈骗的概念及其危害。网络诈骗是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与一般诈骗的主要区别在于其依托网络技术,作案过程非接触化,且通常具有高科技化的特点。在处理网络诈骗案件时,需要注意第一时间向属地公安部门报案,留存相关证据,包括打款记录截图、聊天记录截图、通话录音、短信记录截图和往来电子邮件等,并向举报中心提交。 法律分析 电信诈骗和网络诈骗可能对个人和企业的财务安全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因此,无法简单地回答哪个问题更为严重。 二者都是属于诈骗活动。 电信诈骗是指犯罪分子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给犯罪分子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网络诈骗与一般诈骗的主要区别在于网络诈骗是利用互联网实施的诈骗行为。 由于互联网的隐匿性,为诈骗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也为公安机关办案增加了难度。遭遇网络诈骗,应尽早向公安机关报案,方可能追回经济损失。同时也可通过对诈骗网站、诈骗分子的即时通讯账号举报,防止其他人继续遭受损失。 3、遇到诈骗报警的注意事项如下: (1)第一时间向属地公安部门报案。 (2)尽可能多的留存证据,例如以下内容: ①打款记录截图或银行转账单据。 ②聊天记录截图。 ③通话录音。 ④短信记录截图。 ⑤往来电子邮件。 (3)将公安部门的接警或立案回执、证据材料、违法网站网址、违法即时通讯账号等一并向举报中心提交。 二、网络诈骗有哪些特点? 1、网络诈骗的特点包括犯罪工具高科技化,作案过程非接触化等。 网络诈骗通常是指犯罪行为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在网络上以各种形式骗取他人财产的诈骗手段。如果犯罪的主要行为发生在互联网上,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来骗取大量公私财产。 此外还具有以下的特点: (1)作案目标具有不特定性,资金流向具有复杂性; (2)作案依托网络技术为实施犯罪提供支持,手段呈现智能化; (3)作案过程具有隐蔽性,作案时间短。 2、诈骗犯和被骗对象通常互不相识,但在行骗过程中一般有较长时间的接触。 事主对诈骗犯的体貌体征有较深刻的印象,对其个人经历、社会关系可能掌握一定线索。诈骗案件现场一般不具备勘查条件,但罪犯行骗时多留下实物证据,如伪造、骗取或窃取的介绍信、工作证、签订的合同,留下的字条等。诈骗惯犯往往用同样的手法连续作案、流窜作案。 三、诈骗案怎样算证据不足? 诈骗案证据不足的情形包括,据以定案的证据不真实不可靠、作为诈骗罪的构成一个要件或几个要件的案件事实没有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等。 1、据以定案的证据不真实不可靠。 即不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尚未达到确实可靠的标准。这是确保案件质量的基础,也可称之谓基本标准。因为它会导致一错百错的严重后果。在实际工作中,常常据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是否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作为检验案件质量的基本标准,是有其深刻道理的。 2、作为诈骗罪的构成一个要件或几个要件的案件事实没有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 例如犯罪主体要件的证据不足,立法者一般是从年龄和病理两个方面来界定犯罪的能力的有无,即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成为犯罪主体成立的两个法定要件,即使法人犯罪,作为犯罪主体实施的犯罪是法人这个有机整体的犯罪,但是,法人是由自然人组成的。当自然人作为法人的成员负担刑事责任时,当然也必须具备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这两个法定要件。 3、据以定案的全部证据必须是排除了矛盾,表现出同向性,对案件事实得出的结论必须具备排它性。 排除矛盾也即本案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每一个证据的前后之间,排除了疑点和矛盾;所谓同向性,是指全案证据经过综合、排列表现为同一个方向,要么肯定,要么否定,要么作为,要么不作为;所谓排它性,是指全案证据的证明结果,得出了唯一的结论,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如果本案的证据在判决前,存有疑点,矛盾没排除,既有肯定有罪的证据,又有否定有罪的证据,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就形成一个疑案,疑案的存在就是证据不足的表现。 任何人都不得利用互联网,或者是采取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等的方式实施诈骗行为。公民发现他人实施了此种行为之后,是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的。如果对电信诈骗跟网络诈骗哪个严重还存在其他相关的疑问,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拓展延伸 电信诈骗和网络诈骗是现代社会面临的两大类犯罪行为。这两种犯罪行为都涉及到了电信技术的应用,利用互联网和电话等通信工具进行诈骗和网络攻击。它们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 在电信诈骗方面,我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网络诈骗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等网络活动。如果网络运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造成用户损失的,由网络运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对电信诈骗和网络诈骗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解释。这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打击电信诈骗和网络诈骗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 总的来说,我国在打击电信诈骗和网络诈骗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同时也需要继续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司法解释,提高司法公正性和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结语 电信诈骗和网络诈骗对个人和企业的财务安全可能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但二者之间的严重程度因具体情况而异。网络诈骗通常是指犯罪行为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在网络上以各种形式骗取他人财产的诈骗手段,其特点包括犯罪工具高科技化,作案过程非接触化等。若遭遇网络诈骗,应尽早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及时提交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条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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