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如何确定呢? |
释义 | 行政诉讼第三人从总体上可以分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和证人型第三人。 1、原告型第三人,是指享有诉权的公民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而是参加他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2、被告型第三人,是指应当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但因原告不指控,而被法院作为第三人通知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 3、证人型第三人,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要作用是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第三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有以下特征: 1、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个人或者组织,并且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2、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 3、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 一、行政诉讼被告变更有哪些情形和程序 行政诉讼被告变更的处理方式是: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二、诉讼参与人包括哪些类别 诉讼参与人包括下面三种类别: 1、刑事案件的诉讼参与人有: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2、民事案件的诉讼参与人有:当事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 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3、行政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参加人(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和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有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当事人是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原告或者被告地位,与案件的诉讼结局有着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对刑事诉讼的进行、发展和结局起着很大的作用,当事人在诉讼中或者是原告,或者是被告,或者地位相当于原告或被告。当事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也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诉讼,与刑事诉讼的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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