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如何提取公积金? |
释义 | 根据法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依照上述1~3项提取的,提取金额保留到十位整数;依照4~10项提取的,需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本管辖区内户籍职工离职、工作调转至外省市 (一)提取条件 属于本管辖区内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或工作调转至外省、市的,以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为准封存满一年或一年以上的。 (二)需提供的证明文件 1、企业职工提供: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调令(函)或任职文件(劳动用工合同); 2、事业编制人员及公务员提供:《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说明书存根》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户口迁出本管辖区或户口不在本管辖区 (一)提取条件 户口迁出本管辖区或户口不在本管辖区或的。 (二)需提供的证明文件 提供: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户口薄。 以上情况除分别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公积金卡、加盖单位公章的《提取申请表》。如需他人代办,另需《细则》第十七条所需证明材料: 1 、职工本人办理的:职工(死亡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由本人办理,并出示本人的身份证; 2、由配偶、子女、父母代为办理的:应出示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职工本人与代办人的身份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 3、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出示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经公证的由职工本人(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4、职工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的:应出示《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职工本人及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注意: 1、办理销户提取,账户需先封存。 2、如单位未办理公积金卡,可提供本人名下本市开户工行或建行储蓄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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