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设立分支机构、合并、分立,未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二)未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注信件字样的(三)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的(四)停止经营快递业务,未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并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二十六条 邮政企业发现邮件内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处理。进出境邮件中夹带国家禁止进出境或者限制进出境的物品的,由海关依法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