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有以下这些: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4、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5、当事人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的; 6、当事人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7、当事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