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药行贿案件频频发生原因 |
释义 | 一、立法上存在缺陷。 就现行法律体系而言,对于商业贿赂行为惩治问题有所涉及的主要是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刑法等几部法律,均存在如管辖范围过窄、处罚力度过小等不同程度的缺陷。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不构成犯罪的,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事实上,经营者通过商业贿赂而赚取的盈利数可能达到数百万甚至更多。法律在商业贿赂犯罪规定的漏洞使得一些灰色地带产生,为商业贿赂的存在形成了一定生存空间,也给商业贿赂的治理带来了许多的难题。 二、文化滥觞。 商业贿赂是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无限度的所谓“折扣让利”以纷繁复杂的形式大量存在,以至于商业贿赂形成了当时的商业习惯,也使得商业贿赂成为了医药领域的一种经营习惯而普遍存在。同时,我国正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阶段,社会的价值观念、精神信仰和道德准则都在发生着较大的改变。 三、医生对药品使用话语权的滥用。 药品是特殊商品,对于药物的选择和使用需要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因此普通消费者对于药品的选择依赖于专业医生的指导。此种情况下,医生拥有绝对的主导权,为医生与医药代表等行贿者的相互勾结滋生了温床,也造成了大处方及药物滥用。 四、市场机制不畅。 现行医疗体制下,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决策、人事、分配等,都还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而药品和医疗器械行业早已置于市场竞争之中。药品生产经营机制不完善导致医药市场秩序混乱,给医疗腐败造成空隙。此外近年来,我国医药工业药品生产领域低水平重复建设愈演愈烈。 五、卫生体制缺陷,行业监管 缺失。 “以药养医”的医疗经费筹集体制导致医药回扣难以断根。由于医疗市场化、医疗补偿机制没有健全,医疗机构一方在缺乏政府财政支持的情况下极有可能利用信息不对称和“以药养医”的价格补偿机制及患者医疗刚性需求进行需求诱导,也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实现在医疗机构药品销售额的最大化提供了最充分的条件和可能。我国实行政府药品定价,而政府的药监、物价等部门对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各种药品、医用器械的审查核准以及监管均存在很大漏洞,为回扣的产生提供了空间。 六、执法不力。 首先,职能设置不合理。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有调查取证乃至立案查处权力的机关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业主管部门、药品监督部门、纪检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因此,在实际情况中,对于某一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的管辖经常存在一定的争议。并且由于这些机关存在交叉管理、重复设置的情况,管辖范围和权限没有明确界定,为各机关互相推诿造成了借口,很容易出现执法机关内部牵制,执法不力的现象,从而在客观上不利于对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其次是执纪、执法力度不到位。由于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存在作案手段多样、犯罪行为隐蔽等侦办难点,再加上一些行政执法、执纪、司法机关不认真履行职责,存在对一些商业贿赂违法违纪行为姑息迁就的情况。 通过上述文章,我们可以清楚的了解到医药行贿案件频发原因,贿赂滋生了腐败,而我们必须采取相应措施来阻止这类案件的发生,我们可以通过严格的立法和加强执法力度来打击这种贿赂行为。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具体可以咨询我们网站的律师来为你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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