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人证言的质证和采信规则是什么 |
释义 | (一)、意见证据规则。 证人证言里边的规则首先要掌握意见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就是说证人证言的内容应当是其亲身感知的表述,不应是揣测性的、推断性的、评论性的、推断性的证言。意见证据规则有一条例外,就是说应当是亲身感知的,不应是揣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但是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二)、证据能力规则。 证据能力规则,主要是证人在作证的时候,他的年龄、认知水平、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还有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状态是否影响作证。处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以致不能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三)、证据的合法性规则。 证人证言的取得程序、方式应当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下列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不得作定案根据: 1、暴力、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 2、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 3、没有经过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摁指印的书面证言。 4、询问聋哑人、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人员、外国人,应当提供翻译未提供的。 (四)、瑕疵证据的补正与质证。 1、证人证言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可以从证据的客观性角度来质证; 2、询问证人没有告知其义务与责任的,可以从证人是否受欺骗或威胁的角度出发进行质证; 3、如果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段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的证人,这种情况下从证据的客观性是否有伪造证据的角度出发进行质证。 (五)、当庭翻证的采信规则。 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相互矛盾,如果证人当庭能够对其翻证做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庭审证言。不能做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证人作证不能带有主观的情绪,需要根据所看到或者解除到的事实进行客观阐述,由于多方面因素,一些证人的证词不能做到完全真实,法院会对证人证词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如果发现故意做假证,证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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