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长春公积金贷款政策作出调整: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具备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的贷款条件;公积金贷款可申请额度在不超过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的前提下,首次贷款的,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之和的20倍;第2次贷款的,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提取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一)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具备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的贷款条件; (二)公积金贷款可申请额度在不超过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的前提下,首次贷款的,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之和的20倍;第2次贷款的,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 (三)第2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款总额的50%; (四)停止3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 (五)暂停公积金贷款的异地贷款政策,不再受理缴存地不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人员的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