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时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总和刑期超过35年的,数罪并罚不超过25年。数罪并罚的原则是: 1、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外,应当在总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但最高管制不超过三年,最高拘役不超过一年; 2、对于漏罪,即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成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没有判决其他罪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并按照上述规定决定执行前后判决判处的刑罚; 3、对于新犯罪,即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成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罪作出判决,对未执行前罪的刑罚和后罪判处的刑罚,按上述规定决定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