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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入股不进注册资本进资本公积可以吗?
释义
    本文探讨了股东是否可以以出资额以外的资金入股以及资本公积的来源和重要性。资本公积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接受捐赠、股本溢价以及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公积金,是所有者权益的有机组成部分。文章指出,资本公积信息对于投资者、债权人等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十分重要。同时,文章也提到了资本公积形成的来源,包括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和不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此外,文章还强调了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
    一、股东是否可以以出资额以外的资金入股?
    股东不能以出资额以外的资金入股。
    注册资本,是指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是合营各方已经缴纳的或合营者承诺一定要缴纳的出资额的总和。
    而资本公积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接受捐赠、股本溢价以及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公积金。资本公积是与企业收益无关而与资本相关的贷项。资本公积是指投资者或者他人投入到企业、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并且投入金额上超过法定资本部分的资本。资本公积是所有者权益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它通常会直接导致企业净资产的增加,因此,资本公积信息对于投资者、债权人等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十分重要。为了避免虚增净资产,误导决策,就有必要明确资本公积形成的主要来源。
    二、资本公积形成的来源有哪些?
    1、一类是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它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等。其中,资本(或股本)溢价,是指企业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在股份有限公司称之为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是指企业因接受现金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拨款转入,按规定转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企业应按转入金额入账;外币资本折算差额,是指企业因接受外币投资所采用的汇率不同而产生的资本折算差额;其他资本公积,金额,其中包括债权人豁免的债务。
    2、一类是不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它包括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和股权投资准备等。其中,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是指企业因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是指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等原因增加资本公积,从而导致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或投资比例计算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三、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新入股的股东在入股时缴纳的资金是属于公司的资本,所以为了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这些资金都应当经过验资机构验资,然后由公司的相应负责人向公司的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公司的注册资本,并变更公司股东的名单,以此作为新入股的股东的入股证明,以便于之后股东保障自己在公司的合法权益。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使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因此,股东是可以以非货币资金出资的。但是,股东用非货币资金出资时,需要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同时,出资后,股东不得抽回其出资。这是《公司法》对股东以非货币资金出资的规定。
    结语
    股东不能以出资额以外的资金入股,注册资本是合营企业登记的资本总额,而资本公积是与企业收益无关而与资本相关的贷项,是所有者权益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于投资者、债权人等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十分重要。资本公积形成的来源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等。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新入股的股东在入股时缴纳的资金属于公司的资本,应当经过验资机构验资,然后由公司的相应负责人向公司的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公司的注册资本,并变更公司股东的名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二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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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17 1: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