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盗窃罪与贪污罪的区别都有哪些 |
释义 | 盗窃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在于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以及犯罪对象。前者主要由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后者则是一般主体,通过盗窃、骗取、侵占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贪污罪侵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为公共财物;而盗窃罪则仅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为公私财物。在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上也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专业认定和判刑。 法律分析 一、盗窃罪与贪污罪的区别有哪些 侵吞、窃取、骗取是贪污罪的三种基本行为形态,这使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在行为形态上具有相似性。 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才能实施;而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实施。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行为人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后者则是单纯以盗窃、骗取、侵占的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犯罪手段与行为人的职务、职权或地位及其便利条件无关。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是区分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关键。 (3)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复杂客体,行为同时侵犯了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仅限于公共财物;而后者则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二、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两者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财物。 其主要区别是: (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后者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2)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仅限于公共财物;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其中既包括国有、集体性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公共财产,也包括私营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私人财产。 通过对比之后,我们知道盗窃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存在于四个方面,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以及犯罪对象,自然在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上面,盗窃罪与贪污罪也是不一样的。当然,在定罪处罚的时候,要先做出专业的认定,看构成的是哪个罪,才能根据《刑法》中的规定做出判刑。 结语 盗窃罪与贪污罪在行为形态、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前者是一般主体实施的盗窃、骗取、侵占行为,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后者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侵吞、窃取、骗取行为,侵犯的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和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在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上也有所不同。因此,在定罪处罚时,需要进行专业认定,以便根据刑法规定做出准确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制定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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