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共财物在贪污罪中的界定方法 |
释义 | 贪污罪的客体主要包括公共财物和非国有单位财物。公共财物分为当然的公共财物和拟定的公共财物,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以及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非国有单位的财物指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所有的财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这些财物的贪污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一般来说,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所以,作为贪污罪客体物质表现有:一是公共财物;二是国有财物;三是非国有单位的财物。根据本法第91条规定,公共财物分为两类:其一,当然的公共财物。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其二,拟定的公共财物,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拟定的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虽然实际上属于公民个人,但是由于它们处于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对其应以公共财产论。 另外,依本法第271条第2款的规定,非国有单位的财物,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所有的财物。 拓展延伸 公共财物贪污罪的司法实践与界定方法 公共财物贪污罪的司法实践与界定方法是一个涉及法律领域的重要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共财物贪污罪的界定方法主要包括对贪污行为的认定和刑事责任的确定。在界定贪污罪时,需要考虑贪污行为的主体、客体以及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等因素。同时,还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相关判例和先例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和律师需要准确把握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并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独立、公正的判断。通过不断总结和完善界定方法,可以提高对公共财物贪污罪的司法实践水平,维护社会公正与法治秩序。 结语 公共财物贪污罪的界定方法是一个涉及法律领域的重要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需要考虑贪污行为的主体、客体以及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等因素。法官和律师需要准确把握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并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独立、公正的判断。通过不断总结和完善界定方法,可以提高对公共财物贪污罪的司法实践水平,维护社会公正与法治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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