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简述现金和银行存款收付款的账务处理流程如下: 1、根据原始凭证编制汇总原始凭证; 2、根据原始凭证或汇总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3、根据收款凭证、付款凭证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4、根据原始凭证、汇总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登记各种明细分类账; 5、根据记账凭证逐笔登记总分类账; 6、期末,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明细分类账的余额同有关总分类账的余额核对相符; 7、期末,根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的记录,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账务处理程序的设计原则: 1、账务处理原则要与本单位的业务性质、规模大小、繁简程度、经营管理的要求和特点等相适应,有利于加强会计核算工作的分工协作,有利于实现会计控制和监督目标; 2、账务处理程序要能正确、及时、完整的提供会计信息使用者需要的会计核算资料; 3、账务处理程序要在保证会计核算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力求简化核算手续,节约人力和物力,降低会计信息成本,提高会计核算的工作效率。 法律依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款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的支票,银行应通过票据交换系统收妥后入帐。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帐单送交开户银行。持票人持用于转帐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帐单交送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