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是按月或者季度预缴,然后再按年计算纳税额。个人独资企业营业后,投资人应当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向当地的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同时预缴一定的税款,然后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汇算清缴,应纳税额多余预缴数额的,投资人应当补交,少于预缴税额的,税务机关应当退还给投资人。 法律依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第十七条 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