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请求返还财产、折价赔偿怎么处理 |
释义 | 一、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请求返还财产、折价赔偿怎么处理 1、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或者赔偿损失的,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理的方式如下: (1)、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2)、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 当然无效:所谓当然无效,即不问当事人的意思如何而当然不生效力,既不需要当事人主张其无效,也不需要经过任何程序。当然,无效民事行为的当然无效,虽然不需要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的裁判,但当事人对其是否无效有争议时,可以提起确认之诉,请求法院予以认定。 完全无效:所谓完全无效,指民事行为虽然具备了全部成立要件已经成立,但因为欠缺生效要件而实际上完全不发生当事人所欲发生的法律效力。应当注意的是,无效民事行为的完全无效是针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言的,并不妨碍它发生该民事行为效果以外的其他效果。例如,在具备侵权行为的要件时,将发生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 自始无效:无效民事行为,因为不具备生效要件,自该行为成立之日起即为无效,这与行为成立即已发生法律效力,而后因解除或者撤销再归于无效不同。 确定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不仅其成立时不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也绝对没有再发生法律效力的可能。这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可以经过补正而生效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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