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有哪些 |
释义 | 医疗纠纷中双方所承担的举证责任规定为: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由患者就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事实予以举证。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没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提供证据。 一、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构成中的过错怎么推定 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构成中的过错推定的办法是: 1、如果医疗机构具有违反诊疗规范的规定的行为; 2、或者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以及有遗失、伪造病历资料等情形的,可推定其有过错。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由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造成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直接认定医院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直接认定医院赔偿责任的情形有: 1、医疗机构不能举证; 2、医疗机构不履行告知重要医疗风险的义务; 3、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非法行医; 4、提供不合格的药品或医疗器械; 5、医疗过错非常明显。 根据相关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三、孩子出生骨折,医院有责任吗? 应当依据具体情况确定。确认为医疗事故的,由医疗机构承当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但是不认为是医疗事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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