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益性岗位能随便辞退吗 |
释义 | 公益性岗位的辞职后果是除用人单位有严重违法的情况外,任何单位、任何岗位都不能随便辞职。公益性岗位只是岗位的性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不影响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性质。公益性岗位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享有劳动权利、承担劳动义务。 另外,公益性岗位除了要遵守劳动法的辞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公益性岗位录用合同对于辞职的有关约定。所以,公益性岗位不能随便辞职,相反公益性岗位的辞职比普通员工的辞职会受到更多的限制。公益性岗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主要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法律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而法律没有对公益性岗位解除劳动合同,作出特别规定。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城市公共管理中的公共设施维护、社区保安、保洁、保绿、停车看管等。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岗位,以及适宜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的其他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级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根据国家、盛市有关规定,公益性岗位各项政策享受期为3年。 也就是说三年期满以后就不再享受公益性岗位。 公益岗位的期满政策有: 1、公益性岗位签订合同最长期限为三年。三年期满以后将不再享受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政策。是否续签合同由用人单位岗位需求情况及岗位人员服务期间表现情况而定。 2、基层公益性岗位人员可以转为特定岗位,转岗后按基层特定岗位待遇执行。 (1)愿意转岗人员,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考核后,重新签订基层特定岗位劳动合同,不再参加统一组织的招聘考试。 (2)基层特定岗位在服务期间的工作时间视同为基层工作经历。 法律依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第三条 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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