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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赠与房产过户的有关规定?
释义
    关于赠与房产过户的有关规定是:
    1、赠与人和受赠人均属自愿,有书面赠与协议(合同),并办理公证;
    2、赠与人必须是房屋产权的拥有人,同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赠与的房屋必须具有合法的权属证件,不存在产权纠纷;
    4、房屋赠与必须经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审核,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5、受赠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6、不得为逃避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如债务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等而设定赠与;也不得为规避法规管理,如缴纳税费等而设立赠与。总之,房屋赠与不得危害公共利益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规定,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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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3:3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