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不是所有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都能抵扣。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不能抵扣,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也不得抵扣。购买的货物或服务如果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则进项税额可抵扣,否则就不能抵扣。 法律客观: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五)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