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东社保最新政策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阶段性减半征收 2021年7月至9月,职工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以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照降费前费率的50%征收,即按照3.5%标准,个人缴费部分费率不变。 因为现阶段医疗保险费率5.5%是政府之前出台的优惠政策后的费率,在2019年1月前(也就是政府出台优惠政策前)医疗保险费率为7%,按照现在的优惠政策,按50%征收后医疗保险的费率为3.5%。 二、阶段性降低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 减半征收政策结束后,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用人单位的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降低为5.45%(含生育保险费率0.45%)。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21年7月份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施行的新版《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政策精神,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将合并,本次政策也将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两个社保险种的费率进行了合并计算。 另外,本次优惠政策将医疗保险费率从目前的5.5%降低到5%,将生育保险费率从现在的0.85%调整为0.45%,医疗保险费率及生育保险费率两项费率合计为5.45%。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查询结果向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申请划拨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四)申请划拨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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