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1、合同;
 2、继承;
 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4、财产分割;
 5、招标投标、拍卖;
 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如果委托别人代理的,必须提出有代理权的证件。但申请公证证明委托、声明书、收养子女、遗嘱、签名印鉴的,不得委托别人代理,当事人确有困难时,公证员可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公证事务。 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派代表到公证处。代表人应当提出有代表权的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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