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持证明书的死亡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机关计发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为:(一)革命烈士,40个月工资二)因公牺牲公司行政系统人民警察,20个月工资三)病故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10个月工资。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 第十六条 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含锋野死亡后追记、追认功勋)的人民警察死亡后,按以下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获得党中央、国务院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5%;(二)获得中央政法机关及省级党委、政府授予斗旅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0%;(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银销喊抚恤金。离退休人民警察死亡,增发一次性抚恤金按上述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