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需要哪些证件 |
释义 | 办理个人营业执照需要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店铺的场地证明文件(房产证或者土地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证件相片一张。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加盖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下列工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工商企业),除了国防工业、国营交通运输业和公用事业以外,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的工商企业; (二)合作社营和其他集体所有制的工商企业; (三)外地的工商企业派驻的推销、采购机构; (四)工商企业的附属工厂、门市部等; (五)个体工商业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办理登记的共他生产、经营单位,也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四条 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九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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