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 |
释义 | 《劳动合同法》第34、34、35条分别对劳动合同变更进行规定。其中,33、34条主要是针对合同主体的变更,关于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变更主要体现在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后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实践中,关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一般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其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就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这种形式,一般属于对劳动者有利的调整,或者是员工主动申请的,因此一般不会产生劳动争议。但是,用人单位应在程序注意,可以用调岗通知书的方式,要求劳动者签字,将合同内容变更用书面的方式固定下来。 其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的相关内容,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会出台类似岗位考核办法等规定,做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以确定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方式。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合同或者相关制度时,内容应该尽量详细,而且可操作性强。保险实践中,销售部门一般会出台类似业务人员管理办法等,对业务人员的职级、薪酬以及对应考核标准等进行规定,这些规定即可以成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但是需要提醒的是,相应的管理办法应该由公司下发,并加盖公司印章,以保证制度的效力。 其三,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工作等情形下,依法对员工进行调岗或者调薪等。该规定属于法定,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规定中都有类似的内容。在保险实践,销售人员相应的规定和条件比较好确定,可以确定量化的考核标准。对于后援部门员工,可以确定几个定性指标,如产生大的工作失误,对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以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对于确实不符合岗位要求员工进行调整。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对员工岗位职责内容需要尽量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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