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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失信被执行人一定上银行黑名单吗?
释义
    所说信用黑名单,便是人民法院在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将被上诉人(失信执行人)列入失信执行人的简单称呼,这也是法院强制执行的对策之一。当然,申请强制执行是必须向债务人送到执行通知的。不过在真实中,进到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通常都是由于被上诉人不履行判决责任上诉人才法院强制执行的,乃至在运行情况下失信执行人各种各样逃避,各种各样避开的回绝履行判决责任。
    换句话说申请强制执行的案子的被告人早已失信黑名单并违反规定在先,人民法院将之加入黑名单,无可非议。步入程序执行后被上诉人玩失踪,人民法院没法正常的送到,只有按被上诉人确定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或是开展法院公告。按法律法规这类解决是正确的。被上诉人并没有玩失踪,可是在自身给予给人民法院联系电话和送达地址后,自身拆换了联系电话和居住地址,是否有立即通告人民法院。
    或是逐渐给予的送达地址便是不正确的。基础理论要求是必须通告的,可是能否通告的到则是另一方面,在现实工作上经常会碰到电话通了,一直允许要过来却不见人,也是有的看到法院电话根本不接,也有的极致便是躲避实行。也有很多都换了联系电话等等的缘故都可能导致你自己压根不清楚,可是自身欠了别人的钱,自身心里不清楚吗?只需并没有按照要求实行,就早已算得上信用黑名单里面的人了。
    应当拉入黑名单,你发觉之后自身联络人民法院,行使权力之后还可以开展撤销。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执行付款责任,判决书生效后被上诉人有工作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上诉人申请办理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仍申请强制执行不上(因被上诉人不配合实行),这时候,程序执行结束。人民法院会根据原告方的要求将被上诉人列入信用黑名单,以限定被上诉人生产运营与生活高消费的方法促进其尽早执行生效判决,了断自身的负债。
    法律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二、哪些情况将会成为银行黑户
    以下几种情况将会成为银行黑户:
    1、多次的逾期会形成银行黑户。对于与银行有贷款业务的个人,如办理贷款或者使用银行信用卡,有过多次的逾期还款的,将会成为银行的黑户;
    2、一次逾期但是逾期时间非常长。一般情况下,一次逾期,逾期期限达到九十天以上,第二次再办贷款会比较困难;
    3、逾期涉及金额很大,额度很高。这种情况借款人若是不及时还款,也很容易成为银行的黑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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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7:34:07